【荣凯说法】生活中常见的纠纷
案例一
卡车司机王某5年前考取了汽车驾驶执照,但在前年和去年的证照年度审检时,王某因故均未能参加年审,后其驾驶执照被注销。2001年4月的一天,王某驾车到外地拉货时,行人刘某突然从车前横穿公路,王某避让不及,将刘某撞倒。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未发现王某有其他违章行为,之后,便以王某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为由,认定王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王某不服,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上级交警部门维持了原事故认定结论。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重伤,并花去各种费用3万余元。交警部门对事故赔偿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调解终结后,刘某以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荣凯说法
王某不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依据是其无证驾驶,此外,王某无其他违章行为。但是,无证驾驶并不会必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而且,王某是按正常行驶路线、正常车速行驶,该事故的形成主要是刘某突然横穿公路所致,故刘某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不予采信。王某无证驾驶的行为,可由交警部门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但是,由于刘某受到的伤害已构成重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可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判决王某承担刘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二
当事人赵女士,在多年之前第一个老伴去世了,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其双方父母也均早于第一个老伴去世。两人在同一单位退休,在退休前用两个人的工龄从单位分得了一套福利分房,但这个房子直至赵女士的第一个老伴去世时也没有下房产证。然后赵女士找了第二个老伴,之后房子开始办理房产证,是第二个老伴个人交了办理房产证所需的7000元费用,把证办到了赵女士一人名下。因为赵女士与第一个老伴一辈子无儿无女,现在第二个老伴也去世了,房子空着赵女士自己住在养老院,赵女士想把现有自己的房产财产以遗赠的形式分配给自己的侄子,想知道这个房子中有没有第二个老伴的份额?
荣凯说法
这是属于一个继承问题,本套房子是用赵女士与第一个老伴的工龄通过单位的福利政策得来的,就是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在第一个老伴去世后,是第二个老伴个人出资办下了房产证,但这个房子中不存在第二个老伴的份额,第二个老伴去世后他的继承人只能就第二个老伴出资的7000元主张返还。基于《继承法》第十条对于顺位继承人的规定,在第一老伴去世时双方的父母均早于其去世,与第一个老伴也没有生育子女,第一个老伴去世前也没有留下遗嘱,所以此套房产在老伴去世后老伴的份额是归赵女士一人继承的,所以赵女士占有此套房产的全部份额。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第二个老伴的继承人想要主张的话,只有就当初的7000元申请返还的权利,不占有此套房产的份额。所以基于此种情况,赵女士在意识清醒未受胁迫的前提下可以依照自己的想法对此套房产的全部份额做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