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对簿公堂
案情
高老太与徐老爷子共生育二子,分别为徐大、徐二。徐老爷子于2015年底去世。高老太与徐老爷子在长清区东北关共有两处房产,2005年8月12日,高老太、徐老爷子、徐大、徐二四人签订分家协议一份,约定“南院归徐大,北院归徐二,其中每处房产中有两间房屋归高老太与徐老爷子永久使用,并有自主权”。2010年3月份左右,徐二将分得的北院老房屋拆除后另行新建房屋一处。2017年东北关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拆迁,徐二新建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2017年6月2日长清区某拆迁指挥部与徐二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现高老太主张拆迁后的利益,起诉到法院。
分析
一、2005年8月12日,高老太、徐老爷子、徐大、徐二四人签订分家协议一份,协议已成立生效,系双方已达成合意,徐二将老房子拆除后新建房屋,虽未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但该权利应属徐二。
二、高老太提供长房字第172号城镇私房所有权证、分家协议,主张房屋为共有情况,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三、对于拆迁安置补偿,需要确定以人口、房屋建筑面积何种方式补偿为准。
点评
本案高老太与徐二争议的焦点为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
首先,对于签订的分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2005年签订协议后,双方对该协议中关于长房字第172号房产的分配问题已实际履行,高老太与徐老爷子在此期间亦未提出任何异议,故该分家协议合法、有效,即案涉原长房字第172号房产的北院已实际上由徐二单独占有、使用。
其次,原长房字第172号房产的北院已于2010年灭失,本次拆迁安置补偿所涉及的房产系徐二在原址新建,拆迁安置协议所涉及的房屋价值补偿、过渡安置费、搬迁费用等是按照徐二新建房屋面积及其家庭三人标准计算,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因此高老太要求分割上述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考虑到分家协议中明确载明分家后徐大、徐二应保证每户有两间房屋归父母永久使用,并有自主权,直至离世。现涉案房屋因拆迁已灭失,致使高老太的居住权受到损害,且高老太年事已高,徐二作为子女亦有义务保证父母有稳定的居所,基于此徐二应当给予高老太一定的补偿,综合考虑双方情況,徐二同意给付高老太50000元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高老太与徐二系母子关系,这种血浓于水的亲情本应当使双方互相体谅、互相让步,然而双方却因为利益最终对簿公堂,给亲情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徐二作为儿子,应认识到母亲高老太已经步入老年阶段,不仅需要经济上的照顾,更需要亲情的慰藉,常言道“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父母年老正是子女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时候,切莫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待”的人生遗憾。高老太作为母亲亦应当体谅儿子人到中年的压力,少一些计较,多保持乐观平和的心态,如此才能安享晚年。总之,希望双方都能够冷静下来,互相体谅、互相让步,尽快修复双方的母子之情,毕竟血浓于水、亲情无价。